在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一位大学生的研究中,他在探讨清初历史时发现江西省曾设立过江西巡抚和南赣巡抚,并提出了一个问题:这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?他希望御史能够写一篇文章,详细阐述清初各省巡抚的设置情况,以及他们在职衔和职务上的分工与兼任。
御史虽然只是个历史爱好者,但面对这样一个充满专业性的问题,心里其实有点担忧。俗话说“酒壮怂人胆”,在晚餐后喝了点小酒,他便坐在电脑前开始梳理思路。至于文章,他更像是随心所欲地写了出来,谈不上什么深刻的解答,倒更像是给大家提供点儿娱乐和思考材料。
“区域性巡抚”这个概念其实是御史在这篇文章中首次提出的,因其比较冷门,平时并未提及过。
展开剩余80%若是对明末历史有所了解的读者,应该会知道,明代的许多省份并非以省名命名巡抚,例如山西省就有宣大巡抚、大同巡抚等,这些巡抚职能上通常偏向于军政。清初继承了明代的这一制度,大部分省份只有省级巡抚,但在某些省份如江西、山东、江南等地,则设有多个区域性巡抚,每个巡抚辖区下均负责军政事务,设有绿营部队,也就是抚标。
省级巡抚与区域巡抚是平行关系,不隶属于彼此。以江西为例,江西巡抚主要管辖全省大多数的府、州、县,而南赣巡抚则负责赣州府、南安府及四省交界地区的事务。南赣巡抚的全称是“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”,驻扎在赣州,任务则是维持地区的治安,特别是打击匪盗,强化地方安定。
设立南赣巡抚的原因,正是因为当地匪盗肆虐,治安无法保障,清朝政府为安抚流民和加强治安,授予南赣巡抚极大的军政权力。
然而,在顺治十八年(即1661年),随着总督制度的改革,清朝决定在每个省设立一名总督,这直接导致了巡抚的职权大幅削弱。过去,巡抚在军事和民政上都有一定的职权,但总督一职主要负责军政事务,巡抚的职责便逐渐集中在民政管理上。
许多人习惯将总督视为专管军政,而巡抚负责民政的划分,然而这一观点并不准确。实际上,到了清朝中期,督抚之间的职能分工并不严格,许多省份的巡抚仍然保有“提督军务”的头衔。也就是说,巡抚虽然表面上不再直接管理军政,但依旧拥有一定的军务职能。
顺治十八年设立总督之后,很多原本设立的区域巡抚完全失去了实际职能。拿南赣巡抚来说,原本负责军政管理和地方安抚的职能,也在总督制下被取代,南赣巡抚逐渐失去了历史上的作用。
到了康熙四年(即1665年),南赣、宁夏、凤阳、登莱等地区的巡抚被裁撤,至康熙六年(即1667年),随着江南、湖广、陕西等地的分省工作完成,清朝实现了全国各省设立巡抚的制度。此后,除了三藩之乱时特设勋阳巡抚外,区域巡抚制度基本没有恢复。
康熙五十四年,直隶巡抚被授予总督衔;雍正五年,浙江巡抚也加上了总督衔,这些变动都属于特殊时期的措施。
自清初至乾隆初年,清朝的督抚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,设立与裁撤交替进行。直至乾隆十八年(即1753年),甘肃巡抚被撤销,陕西甘肃总督兼任巡抚的职务。稍后,四川总督、直隶总督也开始兼任巡抚职务。由此,清朝的督抚制度逐渐稳定下来,形成了“八督十五抚”的基本格局。
普遍认为,清代巡抚的原品为从二品,若兼任兵部侍郎,则为正二品。然而,这个品级制度并非一成不变。
在清朝初期,巡抚的品级主要由兼衔决定。例如,若兼任都察院右都御史,则为正三品,兼任右佥都御史则为正四品。直到雍正元年(即1723年)三月,清廷规定,由内阁学士、副都御史及各部院卿、布政使等官员出任巡抚时,均加右副都御史衔。
雍正八年(即1730年)以后,巡抚的品级统一为从二品,若兼任兵部侍郎则为正二品。乾隆十三年(即1748年),都察院左佥都御史被裁撤,巡抚不再兼任该衔,除非由侍郎提拔,其他巡抚则兼任右都御史衔。自乾隆中期以来,各省巡抚通常都加上兵部侍郎衔,因此大多数巡抚的品级都固定为正二品。
除了部门衔,巡抚还有一些其他兼衔。特别是在雍正年间,部分没有总督驻地的省份的巡抚会兼任提督衔。
例如,雍正九年(即1731年),山西巡抚便兼提督衔;乾隆五年(即1740年),河南巡抚亦加提督衔。此后,山东、贵州、江西、安徽等省巡抚陆续加上提督或其他特殊职务。
关于巡抚的职掌,通常来说,他的主要职责包括“综理教养刑政”,即负责教育、刑法、政务等事务。此外,巡抚还负责考察和监督各地官员的表现,审查是否忠诚、能干。每三年,他还需要主持一次全省的科举考试,并监督本省的各类政务、经济事务。
此外,巡抚还管理关税、厘金、盐政、漕运等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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